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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火蚁防控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1-8-10 16:43:54 点击: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红火蚁防控工作,维护我市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

为切实加强红火蚁防控工作,维护我市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38号)、《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粤府令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红火蚁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红火蚁是近年来入侵我国的有害物种,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收录的100种最具破坏力的生物之一,也是我国禁止进境及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红火蚁具有环境适应性强、繁殖能力惊人,传播途径多、扩散速度快,危害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等特点,一旦传播蔓延,将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公共设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必须严加防控。

  二、我市所辖县、区的部分乡镇均已确认发生红火蚁危害。红火蚁是一种社会性生活昆虫,呈棕红色到棕褐色,与一般蚂蚁相近,每个成熟蚁巢将土壤堆成明显隆起的蚁丘,巢内具蜂巢状结构,常筑于草丛、田埂、堤坝、绿化带等场所。当蚁群活动或蚁巢受到干扰时,红火蚁会迅速出巢攻击入侵者,被攻击者可能出现伤口痒痛、红肿等症状,甚至可能出现发热、头晕等过敏性反应,严重的可以导致休克。

  三、加强检疫封锁,严格控制红火蚁危害的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惠州市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惠府办〔2012〕47号),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原则,密切配合,明确和落实责任,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切实采取科学的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红火蚁危害的发生。

  四、禁止从红火蚁发生区内调运苗木、花卉、草皮等各种带土盆栽和园林绿化作物。确实需要调运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调出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凭《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销售和种植;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后在调入地的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可进行复检,必要时调入或调出单位应进行药物除害预防处理,防止红火蚁随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传播扩散。

  五、公安、交通运输、水务、教育、卫生、林业、园林、广播电视、电力、邮政、铁路、航运、海关、口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红火蚁的防控工作。各级公路、林业、水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及体育场馆等,应将红火蚁防控工作纳入园林绿化和养护的责任内容,与承包单位签定责任书,防止和阻截红火蚁的进一步扩散蔓延。

  六、各发生红火蚁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以及工厂、学校、城市住宅区等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红火蚁防控工作,并应建立长期行动的灭蚁防控专业队,达到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疫情的目的。

  七、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红火蚁后不要扰动蚁巢,可采取将毒死蜱、氯氰菊酯、阿维菌素等配成药液淋灌,或使用多杀霉素、氟虫腈等专用饵剂进行毒饵诱杀,并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办公室或县、区农业部门。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驻惠部队以及驻惠的国家、省属单位和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做好辖区内红火蚁的防控工作。

  九、各县、区农业部门应加强对红火蚁普查、监测和防控工作的指导;植物检疫机构应依法对花卉苗木场、旅游景区、公园、车站、机场、码头、工矿企业、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进行检疫,有关部门和被检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服从检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红火蚁防控工作的开展。

  十、对在红火蚁防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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