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向市房产局反映。
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取得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由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第六条 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取得岗位证书,且有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10日内将白蚁预防合同交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白蚁预防合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装修房屋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白蚁防治工程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惠州市物价局核定。
白蚁预防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收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存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包治期内的复查费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
非房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产行政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出具的应到白蚁防治单位补办白蚁预防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白蚁防治施工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经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的复查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复查,并建立复查情况档案,复查结果应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单位加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由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75200部队、惠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15日印发